Regulations

通識學分認抵

雙主修、輔系及學分學程認定通識學分

  • 01 認定原則

    學生得將其修讀之雙主修、輔系、學分學程課程提出申請認定為一般或書院通識學分,但不得認定為核心通識學分。學生應依開課單位提送通識領域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之領域別,經通識教育中心審查,認定為通識學分。專主修或輔系專業課程則由相關學系所審查。

  • 02 申請資格

    修習雙主修、輔系學分達學系規定學分三分之二以上者,或修習依據本校「學分學程設置辦法」通過之學分學程者。

  • 03 學分規定

    雙主修認定以9學分為上限,每一輔系認定以6學分為上限、二輔系學分合計認定以9學分為上限;學分學程課程認定以3學分為上限。上述學分認定以9學分為上限。

  • 04 辦理期間

    學生預定畢業當學期提出申請,第一學期為12月30日截止,第二學期為5月30日截止。

  • 05 注意事項

    認定科目經核定認定並登錄後,不得再進行其他變更申請。

  • 06 注意事項

    申請認定課程如為當學期修課者,俟該科成績及格後始生認定效力。

  • 07 申請流程

    雙主修、輔系—於辦理期間至通識中心遞交申請表。
    學分學程—先由學程辦公室在申請表上「學程辦公室核章」處核章,再於辦理期間至通識中心遞交申請表。經通識中心通過審查,再檢附申請表送件至教務處註冊組審核通過後,方完成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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